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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考生必看!2022法考客观题首批真题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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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3-3-3 23:20:4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考马上就要开始了,这有一份绝密试题送给你

2022年延期考生马上就要考试了,在考前最应该看什么资料呢?除了常规的“高频考点必背”、“绝密押题”等资料外,目前市面上最稀缺的就是2022年的法考真题,由于自2018年法考改革之后,真题不再对外公布,加上疫情原因,那么出现了这种特殊情况,在2023年客观题会出现4场考试,即2022年延期考生于2023年2月25日、26日分批考试,2023年考生于2023年9月16日、17日分批考试,同一年出现4套客观题试卷,大师兄不仅感叹,司法部题库里到底存了多少题?
当然我们不得而知,但是随着题目数量的积累,所谓最重要的考查考点就那几百个,所以未来的题目对于同一个考点的考查方式基本属于换汤不换药。咱们如果掌握了真题的核心考法,把握基本的应试模式与做题策略,基本上应对法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那么接下来我们看看2022年真题各学科是如何考查的
一、民法


某日,王某在古玩街花费数万元购买了一对青铜烛台,疑为明代真品。后经鉴定,该烛台为现代仿品,仅值数百元。关于王某的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可主张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B.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权请求撤销合同
C.可主张存在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合同
D.可主张其被出卖人欺诈,请求撤销合同
考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以古玩买卖为基础法律事实集中地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对此考生需要意识到:古玩买卖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在性质上属于风险交易,一般而言,只要交易中未含欺诈的行为,即便买受人事后得知该古玩为仿品,也不能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值得一提的是,在往年的法考以及司考时代,对于古玩的真伪如果存在认识错误,一般认为买受人是可以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但是《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 19 条已经明确通过但书的形式将古玩、艺术品等风险交易排除。因此今后的法考客观题考试中,对于古玩、艺术品等特殊的风险交易,即使购买后发现其为仿品,原则上也不能基于重大误解撤销。
答案解析:
选项A考查重大误解。《民法典》第 147 条明确将重大误解列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该条款中的“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所指的主要类型之一就是古玩、艺术品买卖,古玩的真伪鉴定是一件十分专业且十分主观的事情,这意味着古玩、艺术品买卖本身就带有风险交易的性质,原则上只要交易中未含欺诈的行为,即便买受人事后得知该古玩为仿品,也不能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因此,本题中尽管后经鉴定,该烛台为现代仿品,王某也不能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选项A错误。
选项C考查显失公平。《民法典》第 151 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显失公平的构成要求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本题中并不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主观要件并不符合,不构成显失公平。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欺诈。《民法典》第 148 条规定欺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之一,但本题 中并无事实表明出卖人对王某实施了欺诈,因此王某无权基于欺诈撤销合同。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中王某无权撤销合同,该青铜烛台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选项B正确。
二、民诉


庄某到甲超市购买乙公司生产的饼干,因饼干存在质量问题,庄某食用后生病。庄某起诉甲超市索赔,法院判决庄某胜诉。该判决生效后,乙公司认为饼干不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对该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甲超市认可乙公司的主张。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超市可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共同原告
B.甲超市可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C.法院应裁定驳回乙公司的起诉
D.法院应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设置
命题和解题思路:
第三人撤销之诉几乎每年必考,本题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及诉讼主体予以考查。了解《民诉解释》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确定的规则,可轻松排除选项 A 和 B。再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判断生产商能否对消费者起诉销售商承担责任的生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案解析:
《民诉解释》第 296 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据此,乙公司提起撤销之诉,其为原告,甲超市作为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应列为被告,既非共同原告,又非第三人。选项 A 和 B 均错误。
《民诉解释》第 290 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据此,判决认定销售者甲超市向消费者庄某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该判决结果意味着甲超市获得了向生产者乙公司追偿的权利,该判决可能会损害乙公司的民事权益。但根据案情表述,乙公司只是认为饼干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无证据证明本案生效判决内容有错,因此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法院应裁定驳回乙公司的起诉。选项 C 正确,选项 D 错误。
三、刑法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申请贷款时按乙银行相关人员的要求提供了伪造材料,其取得贷款后因经营受损,未能归还。甲伪造材料的行为与银行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溺水者乙即将抓住一个可以救命的属于甲的漂浮物,甲立即拿走了漂浮物,乙未能获救而死亡。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均向丙开了一枪,且均打中非要害部位,丙因为两处受伤,失血过多而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均想毒杀丙,乙到达现场后暗中发现甲向丙的水中投放了毒药,乙便没有再下毒,后丙死亡。甲、乙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客观归责
命题和解题思路:
因果关系始终是刑法考点的重中之重,每年都有涉及。从历年情况来看,因果关系判断也是考生的薄弱项,对此考生务必要认识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生活意义上因果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规范性判断,也就是适用特定规则来解决的是所造成的实害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如果能够归责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题四个选项中,分别考查了因果关系条件判断、风险行为创设、重叠因果关系等多个考点。考生在判断时需要特别留心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可归责性。
答案解析:
甲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原因在于经营受损,并不是申请贷款时提供了伪造的材料,即伪造材料的行为与银行受损之间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选项正确。
虽然漂浮物属于甲,但是在乙的生命受到严重危险时,甲拿走了可以挽救乙生命的工具,其行为创设了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风险,乙未能获救而死亡,应当肯定拿走漂浮物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
甲乙两人互不知情,各自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均会起到重要作用,叠加在一起,同时发挥作用,共同导致结果发生,两个行为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属于二因一果。C选项正确。
丙的死亡系甲的投毒行为所致,乙虽然发现甲投了毒,并且也希望丙喝了毒水而死亡,但是乙自始至终没有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实害行为,也不具有阻止丙喝下毒水的作为义务,丙的死亡与乙没有关系。D选项错误。
四、刑诉


甲冲进幼儿园用刀砍伤数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为不负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对此,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B.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甲指派辩护人
C.对甲做出不起诉决定
D.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甲的强制措施,并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考点:强制医疗程序
命题和解题思路:
“强制医疗程序”是每年必考的考点之一,通常会围绕该考点单独命制题目。解题时一是要注意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是要注意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的申请。
选项分析:
题干中“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到检察院”表明公安机关一开始是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办理,而非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当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甲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时,符合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检察院应当据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需要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选项 A 错误。
根据《法院解释》第 634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如果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由人民法院,而非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注意不是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此,B 选项中由检察院通知,以及担任辩护人的做法均是错误的。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针对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而言的,并不影响检察院可以同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申请。选项 C 正确。
对于选项 D,首先,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可直接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无须再通知公安机关;其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42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不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采取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未采取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注意,是建议公安机关采取,而非通知公安机关。选项 D 错误。
通过上面几个2022年真题的展示,我们可以看出重点还是非常突出,考查的案例就是我们平时让大家训练的案例,所以大家平时需要注重对于案例模型的分析举一反三的能力才会大大提高,盲目的听课与做题会让你有一种“一如法考深似海”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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